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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节 (第2/3页)
陆辞陷入了挣扎。 要不要偷懒炒炒冷饭,再详述一回自己上次写过给官府、最后却不了了之的自来水系统的提策? 作者有话要说: 注释: 1.誊录制度的作用真的无比强大,能阻止考官凭私情决定考生前途,不过这会儿还没有施行。 其中两个最著名的例子,就是仁宗嘉佑四年,欧阳修为殿试考官,想要黜落刘几,但因为誊录+封弥后辨认不出是谁,欧阳修才批阅卷子的时候,猜测某份是刘几的,就黜落掉了,谁知那份卷子是萧稷的。最后刘几凭自己才识中了状元,让欧阳修都大吃一惊。(《梦溪笔谈》卷九) 第二个例子,则是苏轼。他在元祐三年知贡举时,为了让“苏门六君子之一”的李麃中,据《鹤林玉露》所说,还曾尝试用人情预买题目。在批阅卷子时,他以为找到了李麃的卷子,大喜说这个绝对是李麃的,让其通过,结果不是,李麃还是落榜了…… 2.上请=进问题意 《宋会要辑稿·选举》七之五《亲试》里提及,省试殿试中如果不明示题目出处(我没找出解试不可以的资料,就推测也可以),应举人是可以上请的。 通过上请来翻书作弊的行为,也曾被欧阳修所描述。在上章的作话里已经做了注释了,就不再详解了。 3.挟书的惩罚 参考自《宋会要辑稿·选举》三之一。 殿一举即为下次贡举时不得应举,殿二举则意味着两次贡举都不能参加,不以赦原,是表示连大赦天下也不能减免。 4.巡铺官捉到舞弊之人,是有赏钱的,最高达到五百贯(如文中所说)。 因此也出现过有人为了得赏钱而诬陷士人的事情了。后来规定,必须有确凿证据,才能判定。(就如某人身边捡到纸团,不能就说是某人参与了舞弊,必须有更加确凿的证据) 《宋会要辑稿·选举》五之六至七《发解》 5.策的类型和命题范围如文中所提,不再详述(《长篇》) 直到庆历四年,范仲淹尝试改革取士的侧重点,策论都一直不怎么被重视的(不过很快就变法失败了);之后王安石再度改革贡举,才真正轻诗赋,重策论。 第四十五章 单纯照搬或扩写自己提过的策略的话,当然省时省力,却也不是没有顾虑的。 一是他当初为引起官府注意,是以题壁诗的形式,留在了人来人往的亭台处的,不知被多少人看到过了,也不知有多少人会记得;二则是官府一直对该策悬置不用,不曾见半点动作,也侧面证明了其并不赞同的态度。 陆辞见时间充裕,又为求保险,索性麻利地阐述了上中下三策,又按影响力来分了近远。 上策为派吏兵探寻致水污浊的源头,设法根治,或视周边情况,看是否能借用竹筒建起自来水系统;中策为增设临近江河道的分流,导入净水的同时,官府亦可鼓励百姓各自凿井,且为此提供一定资助;下策从临县调度水源供人使用,农地则改种耐该等水质的庄稼…… 陆辞文思泉涌,奋笔疾书,很快就清晰明了地罗列干净了。 在简单提及自来水系统时,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,他委婉地提了一句‘两年前曾于题壁诗中提及,在此不多加赘述’,以明确自己对此策的原创身份。 等他满意地收了笔,反反复复地审读了好几遍,杨庐也示意时间到,让人收卷了。 最后一日考的,是只以记诵为工、甚至不需明了含义的帖经和墨义。 出题范围也很明确,帖经只出自论语,墨义要么出自《春秋》,要么是《礼记》,因此只要是平时有用心笃学业文的,都不可能在这最基本的上面漏太多分。 当然,平日分明倒背如流,却因临场状态太差,导致心生不宁地漏了在开头写上‘对’和‘谨对’,或是征引注疏不符的人,也不在少数。 众所周知的是,除非是以诵经为主的童子特科,不然在正式贡举之中,帖经墨义所受到的重视,都是公认最低的。 可以说,就算是在帖经墨义里全得了最上等的‘通’,也不可能弥补前两